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О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六時許,駕駛車號00--三一六一號自小貨車,行經新竹縣○○鄉○○路○段時,原應注意汽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及道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乙○○駕駛車號00--六0五五號自小客車於該路段同向安全島缺口處等待左轉,遭被告自後方撞擊,致乙○○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左肩挫傷,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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