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868號112年度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文義上列被告因侵入建築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71號、112年度偵字5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被告乙○○前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11年10月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被告前已有侵入住宅竊盜之前案紀錄,卻仍再犯本案侵入建築物、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顯未因之前刑罰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且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不予再重複評價外,被告於94年間即曾因連續對女子犯下強制性交罪入獄服刑,出獄後除又多次犯下竊盜案件外,於102年間曾持板凳從浴室上方窺視女子沐浴(因為未使用工具而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因而經不起訴處分),於107年間並曾2次侵入二林高中建築物內之女生廁所內,伺機偷看女子如廁,並於同年又侵入幼稚園園區內窺視幼童,隨即遭發覺,又再於108年間侵入草湖國中建築物內之女生廁所內,伺機偷看女子如廁,均經法院判處罪刑,本次附件一案件,被告又在晚間侵入二林商工,並躲藏在女廁內偷窺他人如廁;附件二案件,則又再清晨翻牆侵入竹塘國中校園內(約20分鐘後自行翻牆離去);被告一再犯下相似案件,主觀惡性重大,附件一案件對女子隱私侵害甚鉅,且勢必造成學校內女子之恐慌。另審酌被告均以翻越圍牆的方式侵入建築物,附件一案件侵入建築物之目的為偷窺女子如廁,並已在廁所內躲藏40分鐘,附件二案件侵入目的不明(被告自稱要追狗,然監視器畫面未見有狗);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自述國中肄業之學歷、職業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審酌被告屢犯刑法第306條犯行,次數非寡,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被告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並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等綜合判斷,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速偵字第471號被告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鄉○○路0號居彰化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31分許之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0號之國立二林商工校園開放時間外,無故自該校資源回收處之圍牆翻牆進入該校校園,再徒步走至該校C棟大樓1樓女廁廁所內躲藏,意圖偷窺他人如廁。嗣至同日晚間8時許,為該校學生 黃雅鈴 、 吳婉綺 發現並通知校方人員到場查獲乙○○,乃報警究辦。二、案經國立二林商工委由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黃雅鈴、吳婉綺於警詢時之證述。(三)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四)現場監視器擷取照片、現場與查獲照片。(五)國立二林商工校園開放時間公告。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又本案沒有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且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請酌量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檢察官黃淑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書記官劉金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5982號被告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鄉○○路0號居彰化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甫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已於111年10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2月15日4時30分許,基於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犯意,未得到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竹塘國中監督權人之同意,無故翻牆進入校園內。嗣經該校學務主任 游俊閔 察看該校監視器畫面而發覺上情,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二、案經竹塘國中委由游俊閔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游俊閔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及監視器光碟1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又被告對刑罰反應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檢察官林佳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書記官張耕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