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施明吟 即佳德單車休閒館
被告 張家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嘉簡字第一六一三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施明吟即佳德單車休閒館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613號,被告張家慈妨害信用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