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債權人 劉祐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雨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東魁 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劉東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函覆文。
三、債務人許雨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