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易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66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兄弟關係,於民國98年3月10日9時5分許,雙方因細故發生口角,詎被告甲○○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鐵鎚毀損乙○○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住處之大門與外牆接合處,致該外牆壁磚及前開接合處碎裂,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