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曜鴻(原名鍾岷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18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252號、112年度偵字第46364號、112年度偵字第56224號、112年度偵字第43929號、112年度偵字第56552號、112年度偵字第58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曜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鍾曜鴻依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可預見如將自己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他人,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當作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犯罪所得,再利用轉帳或提領等方式,致使詐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難以追查,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縱使他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為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371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007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位於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竹北六家門市予署名「 文若芬 」之人,再以LINE傳送網銀帳號、密碼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揭中國信託371帳戶、中國信託007帳戶資料後,由詐騙集團某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詐騙內容詐騙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款金額匯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入帳戶內,該等款項在匯入後復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鍾曜鴻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刑事追訴、處罰。
二、案經 龔詩茵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呂曉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陳文旗 、 張玉勤 、 陳榮良 、 覃傑鳴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陳生財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蕭麗香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理由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鍾曜鴻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將中國信託007帳戶與中國信託371帳戶寄予不明人士,然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與洗錢之舉,辯稱:我是為了辦理貸款交付,銀行行員也跟我說過可以做金流,銀行才會撥款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中國信託007帳戶、中國信託371帳戶之申辦人,其於111年11月30日將前揭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位於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竹北六家門市予署名「文若芬」之人,再以LINE傳送網銀帳號、密碼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取得前揭2帳戶資料後,由詐騙集團某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詐騙內容詐騙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款金額匯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入帳戶內,該等款項在匯入後復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000000000000000中信帳戶是操作股票帳戶,之前在網路找辦理貸款,在臉書群組「臺中找工作」發現貸款廣告,私訊並加入對方的LINE暱稱「 張三 」,對方說可以幫我處理貸款,但因為我條件不好、帳戶內沒有存款,要操作資金流水、美化帳戶,就可以貸款成功,要我提供帳戶存摺封面、內頁、網銀密碼,我依指示於111年11月30日將000000000000000與000000000000000兩個中信帳戶存簿、提款卡以全家交貨便寄至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竹北六家門市,收件人是文若芬,並提供網銀的帳號與密碼等語(見偵字第35252號卷,第300頁;偵字第58597號卷,第8至9頁;偵字第56552號卷,第18至1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呂曉慧、陳文旗、張玉勤、陳榮良、 謝金水 、覃傑鳴、蕭麗香、龔詩茵、證人即被害人 廖曉梅 、陳生財、 林紜嘉 於警詢中陳述綦詳,且有鍾曜鴻中國信託371帳戶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交易明細表、呂曉慧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分成保密合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文旗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張玉勤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陳榮良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廖曉梅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喜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喜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喜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謝金水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覃傑鳴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陳生財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詐騙集團群組首頁、對話紀錄截圖、 林紜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與詐騙集團對話內容截圖、龔詩茵提供之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交易平臺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直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007帳戶開戶資料及2022年9月16日至同年12月16日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5252號卷,第23至24頁、第95至97頁、第105至112頁、第125頁、第179頁;偵字第46364號卷,第13至15頁、第17至19頁、第27至31頁、第33至35頁、第39至45頁、第51至55頁、第59至60頁、第63至67頁、第75至77頁、第81頁、第83頁、第91至93頁、第97至98頁、第101至103頁、第111至113頁;偵字第58957號卷,第21至25頁、第27至37頁、第41至47頁;偵字第43929號卷,第23至24頁、第25頁、第31頁、第43頁、第47頁;偵字第56224號卷,第33至35頁、第37至55頁;偵字第56552號卷,第39至41頁、第43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至56頁、第63頁、第85至121頁;偵字第25189號卷,第7至12頁、第13至15頁、第27至47頁、第51至53頁)。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參照)。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再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又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限制,除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一人同時或異時在各別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概無不可,其申辦手續亦極為簡便,並無價購、租用或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況且,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具有高度專有性,非本人或與本人甚為親密者,實難認有何得以「自由流通使用(即任意有對價或無對價交付不熟識者使用)」之理,一般人亦應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情況特殊致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俾免該等專有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或恃之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實為吾人按諸生活認知所極易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轉出、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轉出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況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且勿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如果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要求提供存款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並設定約定轉帳以供大量資金出入使用,其目的極可能欲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據此,於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猶仍將該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以轉帳存匯款項,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在網路上申辦貸款,對方跟我要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我有問為什麼,對方說要美化帳戶金流,將資金匯入帳戶再轉出,製造比較漂亮的金流,帳戶美化後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我有懷疑過可能是詐騙,對方說絕對不是詐騙,以前有向銀行貸款,也有一般車貸,一般貸款不用提供帳戶密碼等語(見偵字第25189號卷,第82至84頁),依被告供述可知,被告對於對方所持申辦貸款必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之說詞並非毫無懷疑,且被告在對方要求提供存摺卡片時,詢問對方「你們會不會是詐騙啊?」,對方向被告稱「鍾先生,我已經提供名片給你了,詐騙才不會給名片呢!」,被告再回稱「話是這樣說沒有錯啦,你也知道現在這種的很多」,有被告提供之手機軟體對話截圖照片在卷可按(見偵字第25189號卷,第91頁),益證被告對於此種與正常申請貸款迥不相同之流程已察覺有異,甚至懷疑對方以協助申辦貸款為名,行收取帳戶資料之實。再者,貸款核准與否完全依憑申請者之資力,諸如月收入數額、是否具有穩定工作、名下資產情況、有無其他貸款需償還、可否提供保證人或物保,若非薪資或經常性收入之匯入,單純將款項匯入、隨即領出根本與貸款申請者之資力無關,斷不可能提升貸款核准之機率,被告曾向銀行申辦貸款,並非毫無申辦貸款之經驗,豈會輕信對方製造金流、美化帳戶以提高申辦貸款之成功機率之說詞。況且被告對於與其在LINE對話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為何、是否為正當之貸款代辦公司人員、是否瞭解金融機構審核貸款流程等節,毫無所知,僅知悉對方之暱稱為「張三」,由此可知,對方僅以化名示人,實屬網路上來路不明人士,且以極度違反常理之說詞要求被告提供帳戶網銀帳號密碼,依吾人生活經驗,實難認定被告主觀上認其所洽詢者為正常貸款代辦業者。
㈢、被告尚且依照指示辦理帳戶外幣約定轉帳,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5459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第29至31頁),然參以被告目的既在申辦貸款,衡諸常理,申辦貸款時應要求辦理外幣帳戶之約定轉帳可說聞所未聞。被告固辯稱對方表示美化帳戶之資金為境外匯入云云,然外匯手續費遠高於國內轉帳或匯款收取之手續費,且金融機構尚會收取郵電費(電報費),一旦有多筆境外匯入款項,金融機構會逐筆收取手續費與郵電費,即便代辦業者為營造被告帳戶具有多筆資金流動之假象而匯入款項,有何必要大費周章且花費高額手續費、郵電費由境外公司匯入資金,被告豈會相信此等悖於常理之說詞。
㈣、依上所述,被告於交付帳戶資料前,既已懷疑、擔心對方可能會將之作為詐騙等不法使用,猶將其中國信託007帳戶與中國信託371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告知網銀帳號密碼,足證被告於案發時係因需款孔急,抱持得以貸得款項之僥倖心態,對於提供其帳戶資料將可能供他人作為從事詐欺等財產犯罪及洗錢之不法目的使用,已有合理之預期,仍認為縱遭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使用,自己也不致蒙受太大之損失,仍將前揭帳戶資料交付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容任他人隨意使用,並容任他人作為匯入、提領金錢或轉帳使用,該行為已足彰顯其有幫助該他人實行包含詐欺取財在內等不法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該收受被告所提供帳戶資料之人,果與同夥利用以之作為向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使用,並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難以追查,被告主觀上顯有縱有人以其交付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至為明確。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詐騙,且同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犯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犯洗錢罪處斷。檢察官僅就附表編號11關於被告幫助詐欺、洗錢犯行起訴,然附表編號1至10部分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及款項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出等行為,詐騙集團亦是利用被告提供之帳戶,顯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據檢察官移送併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應一併審究。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及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與洗錢犯行,然其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使詐騙集團得以使用帳戶取得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之款項,進而將款項轉出形成斷點,使被害人追償無門,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仍係詐騙集團之幫兇,且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自陳擔任白牌計程車司機,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見偵字第25189號卷,第63頁所附個人基本資料),迄今未與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之諒解,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損失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育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全、李允煉、林俊杰、陳雅譽、楊挺宏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內容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之帳戶1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1分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投資期貨、股票訊息,誘騙瀏覽之人加入LINE,再指示匯款呂曉慧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1分154萬6,445元中國信託371帳戶2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3分前某時在網路上刊登「 王可立 - 王者紅 不讓」,佯稱可推薦飆股,使瀏覽者誤信為投資平台而匯款陳文旗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3分30萬元中國信託007帳戶3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4分前某時提供網頁連結下載「偉亨證券」之投資軟體,指示瀏覽之人註冊帳戶並匯款充作投資本金張玉勤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4分100萬元中國信託371帳戶4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前某時佯稱為投資大師 胡睿涵 ,提供股票投資網站,再佯稱為「宗佑證券」客服人員,指示匯款儲值陳榮良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60萬元中國信託007帳戶5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7分前某時提供連結加入LINE名稱「財經阮老師」,誆稱保證獲利,提供「利興證券」APP供下載,使瀏覽者將現金匯入廖曉梅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7分30萬元中國信託007帳戶6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29分前某時佯稱為 阮慕驊 ,在LINE群組「慕驊之光財富人生20社團」宣傳投資股票獲利之方法,再佯稱為「利興股票」客戶服務接待中心之Evelyn,告知瀏覽者需要開戶並存入現金始能投資謝金水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29分30萬元中國信託007帳戶7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3分前某時佯稱為阮慕驊,提供「建豐證券」之APP供下載,誆稱可以轉帳至指定帳戶購買股票覃傑鳴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3分101萬7,649元中國信託371帳戶8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前某時提供「驊創財富【核心戰隊】」LINE群組連結,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誘騙瀏覽者至「利興證券」申請帳戶投資陳生財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70萬元中國信託371帳戶9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前某時誘騙瀏覽者加入「財經-阮老師」LINE,誆稱可以代操作投資,保證獲利林紜嘉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4分80萬元中國信託371帳戶(以 艾芝園 食品行名義匯款)10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56分前某時誘騙瀏覽者加入「 胡立陽 價值投資36班」群組,表示可以提供內線交易訊息,使瀏覽者至「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匯款投資蕭麗香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56分100萬元中國信託007帳戶11111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0分前某時誘騙瀏覽者下載「臺灣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可以開戶匯款以買賣股票龔詩茵111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0分300萬元中國信託007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