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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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5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葉時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止,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