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載聲請人財產種類、數量、各別價值、現值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陳報構成聲請人二人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其聲請破產之標的金額或價額,而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遂經本院以民國102年8月23日102年度補字第1327號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可供償債之資產總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費(聲請人有二人,應依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是項裁定業於102年9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惟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本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