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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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瑞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瑞珍因認其樓上住戶 徐燕麟 裝潢施工,導致其台北市○○區○○○路○巷○號○樓住處房屋受損,於民國102年8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欲前往徐燕麟台北市○○區○○○路○巷○號○樓住處理論時,因見該處大門未關,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屋主徐燕麟同意,無故侵入徐燕麟之住宅,欲質問徐燕麟裝潢施工問題,經徐燕麟要求陳瑞珍離去,陳瑞珍因未達質問裝潢施工目的,仍不願離去。且因與徐燕麟及徐燕麟之妻發生口角,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處仍有數名裝潢工人、大門未關其他鄰居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以「強盜」、「土匪」、「野獸」、「畜生」等語辱罵徐燕麟,足以貶損徐燕麟之個人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徐燕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對於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陳瑞珍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將該等證據資料列為證據調查,經本院審認結果,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前開時間,進入告訴人徐燕麟住處,當時在場者除被告、告訴人、告訴人之妻外,還有其他數名裝修工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一)我是針對他們原來的住戶已經搬走,後來搬來新的住戶,他們要搬進來會做裝潢,他們做裝潢很慢,裝潢期間很久,大概3個多月,裝潢期間噪音、小石塊,造成我精神受到威嚇,常常我受不了,我要提著包包走出去,在這期間我到樓上反應過,弄得我們2樓受不了,弄得我每天都很頭痛,我說如果他們這樣我要報警,我想說鄰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從來都沒有去報過警。至於8月13日那次,
7月初的時候,有一天我跑出去渡假,我怕我們房子會受到損害,我要盯著,保護我的權益,我的房子才不會受到損害,有一天我去渡假,沒有盯著,有一天我發現他們的冷氣對著我們家很近,離我們的窗戶這麼靠近,到時候熱氣的排放朝著我們家窗戶來,我是針對這件事情去溝通,之前對我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我抱著算了,針對這個我要跟他講,我一直注意樓上的動靜,有時後做工的師傅有來,我有跟他們反應,有的做廚房,有的做隔間,所有的師傅都跟我說他們不清楚,要跟原來屋主溝通,他們不了解,我已經等他們一個多月,大概在8月13日那天,做工的師傅跟我說我的問題可以跟年輕的夫婦溝通,我要上去了,「徐燕麟就告訴我不要上去」,而且我已經走到3樓他們家門口,我要指給他們看,他們的冷氣靠近我們2樓的窗戶很近,我說沒有辦法,我要現場指給他們看,而且他們門沒有做好,還在施工,我進去後,徐燕麟根本不跟我談這件事情,後來莫名其妙,改天再談,等到我要出去,徐燕麟的太太突然出現,抓住我的手,一邊捉住我的手,一邊拍攝,4個大男人,1個太太對付我一個弱女子,我走到哪裡,他們跟到哪裡,他們侵害我的自由,長達10幾分鐘,我要出去都沒有辦法。我不可能罵他什麼,我已經跟他講很清楚,我是針對他們冷氣機的問題要往上移,他很清楚我要來跟他溝通,我一邊跟他講的時候,我已經進去了,「他有給我說不要進去」,等到我知道他無意溝通時,我已經被限制自由了,「我只是把榔頭往下丟而已,我頂多很生氣而已」,我想看他們在搞什麼東西,事情發生到這種結果,為什麼他們要把小事搞這麼大,我覺得我被仙人跳,我這個人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沒有拿榔頭揮他,榔頭是放在窗戶旁,是他們的,「我很生氣,就把榔頭往樓下丟而已」,他們憑什麼可以對我拍攝錄影,他們有什麼理由。我當時有去,我是去溝通。徐燕麟於偵查時所言這裡面很多是胡扯,我上去只有看到徐燕麟一個人在門口,我進去以後,有徐燕麟,還有4個工人,他太太也在場,他太太是站著,其他人是蹲著,我只有跟徐燕麟講,因為徐燕麟一直盯著我,我就直接走到後陽台,「我說我要跟他溝通,一直要我出去」,徐太太就來了,就捉著我,我說你既然敢捉著我的手,「我走到窗台看到榔頭,就把榔頭往窗外丟」,他們很大膽,竟然為了這個報警,「我覺得徐太太就是女流氓」。覺得他們很愛亂講話,明明在窗台上,為什麼說不知道誰帶的,我根本沒有揮舞,只有把它丟下去。
(二)我們有去聲請調解, 張躍騰 律師覺得我很委屈,我被欺負得很慘,如果不提告的話,在法律上便會失去保護我自己的權利,正好那天是6個月的最後一天,我聽了他的建議,他說要我們趕快到法院爭取自己的權益,不要讓對方一直攻擊我。我先生大概要4月20日以後才可以陪我來開庭。他們是新的住戶,施工期間長達3個多月,你就可以想像大肆施工,律師也有講,施工期間任意敲磚牆,任意敲天花板,住戶受到的噪音,灰塵到處亂灑,施工期間很囂張,弄得我們的遮雨棚快壞,聲音很大,這些我都忍下來,鄰居的相處難道不需要忍讓嗎,他的冷氣對著我們家吹,等了1個多月,施工師傅,針對冷氣排放的熱氣、廢水,正對著我們的窗戶,可以找的年輕夫婦就是徐燕麟,等了1個多月,他們完全不理你,正好也是施工期間,門也沒有,我要指給他看,我們忍受多久,現在看到我,抓著我的手10幾分鐘,又強行拍攝錄影,強行拍攝錄影也是10幾分鐘,限制我的行動自由,警察來了,說我可以告他,限制我的行動自由,去年大概12月底,在走廊看到我,又對我強行拍攝錄影,他有這個權利嗎,「這樣不是女流氓的行為,這樣叫鄰居嗎」,他有這個權利嗎,事後在我們家猛按電鈴達幾分鐘,他可以這樣做嗎,難怪張律師說直接對他提告就好,我找警察,警察也莫可奈何,我希望法官秉公處理,不要聽告訴人的片面之詞,他的行為很囂張,希望法院秉公處理。他們在大肆裝潢時,該忍耐的我都忍耐,我提告的狀紙上面有附上圖片,他何時要幫我們修復好,他冷氣機要幫我們移到別的地方。以我的修養跟為人,我不會公然侮辱,我覺得這是片面之詞。
(三)我覺得鄰居對我做電磁波的攻擊及傷害。最近我們樓上的小孩子在樓上晚上奔跑,吵鬧的時間很久,我懷疑我們家天花板結構有問題,弄得我們家天花板咚咚響,天天好像有小地震一樣,希望法院幫我做這種證據,我們家的鄰居不止3樓對我做電磁波的攻擊,我們家牆壁上的裂縫,蠻大的裂縫,對我們家造成結構上的安全。我們也提出照片,樓上3樓3、4台的冷氣機,對我們家近距離的裝置,熱水熱風吹過來,對我們家造成很大騷擾。我覺得徐燕麟說謊,我覺得很奇怪,很容易解決的問題,一再喜歡提告,一再喜歡把事情化大,我不知道他的目的什麼,他只要把冷氣機往上移,他一再喜歡用這種事情騷擾我,一再跑警察機關,不知道他的目的是什麼,毫無做鄰居的誠意,我們以前跟樓上的鄰居沒有發生任何衝突,很明顯的,徐燕麟與他太太非常喜歡騷擾鄰居。我覺得我是受害者,我受到委屈,他們有備而來,攻擊我,照片是我沒錯。我覺得徐燕麟都亂講話,我是要看他們家有無其他冷氣機對著我們,我要看一看。我覺得他們常常騷擾我,那時候幸好有其他的鄰居出現,否則我真的很害怕他們會闖進我們家,他騷擾我,還會裝一副無辜的樣子,說我打她,我覺得他很會說謊,很會演戲,對這樣人很無可奈何,那時候我要下樓梯,我正要出門,我在樓梯的平台看到他們,他們在一樓,徐燕麟的太太一看到我就馬上拿手機對我強行拍攝錄影,我想說他又要來騷擾我什麼,我已經被他騷擾過了,我很害怕,我不知道他又要對我做其他任何的騷擾,他騷擾我的目的是什麼,我真的很害怕,第一個我想到我要保護我自己,我回去好了,我回頭往上走,結果他一步一步的跟著我,我那時候很害怕,我覺得我的皮包是不是會被搶,等到我開門時,是不是會跟著闖進我們家,他的騷擾對我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傷害,我如果這樣罵他的話,他為何不生氣,可見他就是有他的動機及目的來騷擾我,是不是要跟我要錢,我插一句話,他拿手機對我強行拍攝錄影,這是犯罪行為,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他有什麼權利對我這樣做,對我很大的騷擾。他常常在我們家樓上,小孩子兵兵蹦蹦,會對結構造成問題。我覺得我到樓上跟他們溝通,我等他們1個多月,終於在8月13日可以溝通,可以很容易解決的問題,他們不解決,有很多人在場,沒有人幫助我,我非常無助,我受到非常大的傷害,我覺得非常的委屈,針對冷氣機,他不是只有1部冷氣機,有3、4部冷氣機,對我們家窗戶做近距離的裝置。我覺得鄰居間的相處,有些事情是應該相互容忍,針對他們三個月所做的大肆裝潢所製造的噪音,對我精神上的傷害,我該容忍的,我都容忍了,沒想到3樓的鄰居這麼差勁,一而再再而三糾纏我、騷擾我,這種騷擾跟糾纏對我造成精神上很大的傷害和不安,這是我對他們提告的原因。針對冷氣機裝置的問題,我大概也查看一下,對新社區,新大樓,冷氣機裝置絕對放在自己的陽台內,我們家的冷氣機也放在我們自己的陽台內,針對我們跟以前原來3樓的住戶,我們做了20幾年的鄰居,我們當然有一些水電漏水的問題,從來沒有發生任何的爭執,我認為可以自己份內可以做的就自己解決了,我真的沒想到3樓新的住戶對我做這麼大的傷害及痛苦,請法官明察,做公平的審判。
三、本院查:
(一)按居住安寧之維護乃人民受法律保障之權利,故刑法第
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之權利。因此,除非有獲得居住權人之同意,或依照法律規定,得違背居住權人之意思而進入他人住處等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11章之搜索相關規定、第12章第5節之證據保全相關規定),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
(二)上揭有關被告於前開時間,因認告訴人住處裝潢施工,導致其住處房屋受損,而進入告訴人住宅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被告提出之住處房屋照片、告訴人提出之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證人即告訴人徐燕麟先於102年8月13日警詢時指稱:於
102年8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我家遭一位周小姐侵入後恐嚇和辱罵我和我太太。我不太清楚她的目的為何,「我有制止她進入,但她還是要強行進入我家」,她說我想要進來就進來為什麼不可以。「她趁我們家中還在裝修並無關門時要闖進來,我有制止她,但她還是硬闖進來」,進來之後她先是推打我太太,再跑到一旁拿起榔頭到處揮舞,「並且把榔頭往窗戶外丟」,後來把放置在地板上的油漆桶踢倒,「最後更是辱罵我跟我太太強盜、土匪、野獸、畜生」,還說是誰准許我和我太太可以裝修這間房子的,害我和我太太都很害怕。周太太的年籍資料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她住在我家樓下等語(見偵卷第10-12頁)。次於102年10月9日偵查時證稱:8月13日上午11時多,當天我太太要外出,一打開門口,被告就站在樓梯平台,我太太嚇一跳,被告趁我太太將門打開的狀態就衝進來,手上抱著一隻狗,另一手拿著報紙,「我有請她出去她不出去,她說我想進來就進來,「被告就在我家客廳、臥室到處逛」,「我們請她出去,她出言罵我們是禽獸、野獸、強盜、土匪」,她說我要來看看你們是何方神聖,因為我們剛搬進來,剛搬來時我們有去拜訪過她,「我們一直請她出去,她不出去」,一直拿著報紙揮,有用報紙揮到我太太,之後她走到臥室的更衣室,我跟著她進去,發現她手上多出一支榔頭,我問她說你要做什麼,「她就將榔頭往窗外丟」,當天因為家裡有人來漆油漆,她有將油漆踢倒,說我就是要來破壞你們家的風水,當天工人在場,被告也有罵工人。我住3樓,被告住我正下方。「門應該是沒關,因為我一直要請她出去」,當時有4、5個油漆、裝冷氣的工人在場等語(見偵卷第20-21頁)。是證人徐燕麟明確證述被告係乘徐燕麟住處尚在裝修,大門未關,未得徐燕麟同意,強行進入徐燕麟住處,被告有將榔頭往窗外丟,並辱罵徐燕麟及其妻「強盜、土匪、野獸、畜生」等語,前後證述一致,尚無瑕疵。
(四)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徐燕麟就告訴我不要上去」、「他有給我說不要進去」、「我只是把榔頭往下丟而已」,「我說我要跟他溝通,一直要我出去」、「我走到窗台看到榔頭,就把榔頭往窗外丟」、「我覺得徐太太就是女流氓」、「這樣不是女流氓的行為,這樣叫鄰居嗎」等語相符,是被告主觀上雖係認告訴人住處裝潢施工,導致其房屋受損,而進入告訴人住處,然當時確實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依前揭說明,核屬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且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堪以認定。
(五)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其與被告於本案案發四個多月後之103年1月21日對話之錄影光碟,被告於明知告訴人之妻正在錄影拍攝之情形下,仍對告訴人喝稱「無業遊民」、「賊」、「不要臉」等語(被被告與徐燕麟及其妻間之對話詳如附表),及於本院審理時仍陳稱「我覺得徐太太就是女流氓」、「這樣不是女流氓的行為,這樣叫鄰居嗎」等語,足以佐證被告於本案案發時,因與告訴人就房屋裝潢糾紛發生口角,依當時情境,心生不滿,公然以「強盜」、「土匪」、「野獸」、「畜生」等語辱罵告訴人,當合於前述積極證據呈現之事實。
(六)按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之構成要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不以實際上存在多數人共見共聞為必要。本案發生時間在上午11時30分許,發生地點在台北市○○區○○○路告訴人住處,在場尚有數名裝潢工人、大門未關其他鄰居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自明。
(七)而「強盜」、「土匪」、「野獸」、「畜生」等語確屬不雅,用於評價他人時,足認係基於謾罵之動機,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與名譽甚明。是本案被告於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時,對告訴人稱以「強盜」、「土匪」、「野獸」、「畜生」等語,主觀上足認係基於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無訛。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無故侵入住宅後,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其不法留滯之低度行為為無故侵入住宅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顧仁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附表:
┌───┬──────────────────────────┐│徐燕麟│你(聽不清楚),告警方了是不是。│├───┼──────────────────────────┤│陳瑞珍│告訴你,無業遊民。你少在那邊手機給我亂照。│├───┼──────────────────────────┤│ 徐妻 │開燈開燈。│├───┼──────────────────────────┤│陳瑞珍│開什麼。│├───┼──────────────────────────┤│徐妻│開燈,就開燈。│├───┼──────────────────────────┤│徐燕麟│你又來啦。│├───┼──────────────────────────┤│陳瑞珍│你來,開呀開呀。沒關係。│├───┼──────────────────────────┤│徐妻│開燈開燈。│├───┼──────────────────────────┤│陳瑞珍│你不要動人家的燈,這我家的燈你不要動。你走開,讓路,│││走開,走開。│├───┼──────────────────────────┤│徐燕麟│你弄到我了是不是。│├───┼──────────────────────────┤│陳瑞珍│你再拍,你再拍呀,你拍什麼。│├───┼──────────────────────────┤│徐妻│你不要碰我喔。│├───┼──────────────────────────┤│陳瑞珍│你敢拍啊,你敢拍啊,你敢拍啊,你敢拍啊。沒關係,讓開│├───┼──────────────────────────┤│徐燕麟│你不要走。│├───┼──────────────────────────┤│陳瑞珍│這我們家我不能走?│├───┼──────────────────────────┤│徐燕麟│你不要走。│├───┼──────────────────────────┤│陳瑞珍│(聽不清楚)│├───┼──────────────────────────┤│徐妻│她打人啦,她剛剛又打我。│├───┼──────────────────────────┤│陳瑞珍│少來啦,全部嘛,全部嘛都是賊。│├───┼──────────────────────────┤│徐燕麟│你繼續罵。│├───┼──────────────────────────┤│陳瑞珍│少來啦,賊。│├───┼──────────────────────────┤│徐燕麟│你繼續罵。│├───┼──────────────────────────┤│陳瑞珍│賊,就是賊。想來搶我們家的東西,不要臉。│├───┼──────────────────────────┤│徐燕麟│上去。│├───┼──────────────────────────┤│徐妻│沒有,等她進去。│├───┼──────────────────────────┤│陳瑞珍│幹嘛?│├───┼──────────────────────────┤│徐燕麟│你趕快進去嘛。│├───┼──────────────────────────┤│陳瑞珍│你愛演戲啦。│├───┼──────────────────────────┤│徐燕麟│我們要走嘛,擋在那裡幹什麼啦。│├───┼──────────────────────────┤│陳瑞珍│(聽不清楚)│├───┼──────────────────────────┤│徐燕麟│幹什麼啦。│├───┼──────────────────────────┤│陳瑞珍│怎樣?│├───┼──────────────────────────┤│徐燕麟│你報警嘛。│├───┼──────────────────────────┤│陳瑞珍│你趕快報啊。│├───┼──────────────────────────┤│徐妻│你手機給我。│├───┼──────────────────────────┤│陳瑞珍│你叫警察來。│├───┼──────────────────────────┤│徐妻│啊你這樣我怎麼,你那隻是。│├───┼──────────────────────────┤│陳瑞珍│賊,無業遊民,賊。│├───┼──────────────────────────┤│徐妻│你自己打。│├───┼──────────────────────────┤│陳瑞珍│賊。│├───┼──────────────────────────┤│徐妻│她剛剛打我欸。對啊她剛剛用鑰匙戳我還推我的臉吶。有啊│├───┼──────────────────────────┤│陳瑞珍│愛出風頭,你照什麼?你再照,沒關係,我叫警察來,你還│││在照啊。│├───┼──────────────────────────┤│徐妻│找一下那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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