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代表人 簡慧娟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吳冠龍 律師被告 謝美玲 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單親家庭互助協會代表人 王僑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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