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5號聲請人 馮印才
王趙鳯 相對人 洪宇欣
顏芝尹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聲請人「 王趙鳳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趙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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