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施東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景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