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安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安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洪文安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分別係竊盜未遂罪及收受贓物罪,被害人各異,惟犯罪時間尚屬接近,且竊盜部分均未得手財物,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兼衡受刑人屢次觸犯財產犯罪所顯現之人格,暨附件編號2、3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洪文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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