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何燕萍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送達代收人 林輝豪 律師被告 林韋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棋翔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