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一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一七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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