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66號債權人世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斯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佩宜 律師(即 傅聰箕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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