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23號聲請人安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男杏 相對人山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之利息,但無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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