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廖志堯 被告 陳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C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定之,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計算式:月租金8,500元×12月=102,000元,102,000÷10%=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