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被告 黃凱鈴
黃渝毫 林馨燕 王秋明 陳石琛 廖金柱 林建志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2,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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