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77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林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雖於113年1月2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惟原告之訴既有上開不合法之情事,本院即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對原告聲請移轉管轄部分,自無審酌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