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9號債權人 葉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提出直正借貸明細所載,第3欄、第10欄之付款人分別為 元昌 劉姐 、 光恆 ,則就該二筆款項及匯費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