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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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告 李士宗
鄭惠敏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被告 林惠娥 原告因請求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按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林惠娥於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准由原告代位受領之等語,核上開二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