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連冠勳
楊鴻德
李明哲
被 告 敦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源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
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原告聲明應更正為:「被告應
分別給付原告連冠勳新臺幣叁萬元、原告楊鴻德新臺幣貳萬貳仟
叁佰零肆元、原告李明哲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