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265號

原告 黃文揚

訴訟代理人 鄒雲玉

被告 林明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4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第二項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金額為99,974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某便利商店,以5,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資料寄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6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堪信為真。至被告稱願以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與原告和解云云,惟原告並未同意,則兩造既未達成和解,被告抗辯並非得拒絕賠償之法律理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