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 王玄

被告 林志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