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 王玄
被告 林志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 王玄
被告 林志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