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周子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其屆滿之末日原為民國113年10月2日,因該日及同年月3日均為山陀兒颱風防災假,而順延至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