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設: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USA法定代理人Daniel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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