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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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3,96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07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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