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蔣得忠~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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