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聲請人吉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昇忠 相對人 陳敏聰 相對人 陳啓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7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票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四)利息(率):無。
(五)遲延利息(率):無。
(六)違約金:無。
(七)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陳靜怡 。嗣債務人陳靜怡於民國101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101年6月29日、到期日102年7月5日之同額本票乙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債務人陳靜怡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南勢坑│埔子│797│旱│4215│160分之140│├─┴───┴────┴───┴───┴──────┴─┴─────┴──────┤│相對人陳敏聰權利範圍160分之51、陳啓倫權利範圍160分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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