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玖公克),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拾肆個、吸管伍支,殘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罐吸食器壹組、玻璃球養樂多空瓶吸食器壹組、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與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
0.58公克,空包裝重0.59公克),摻含有海洛因成分之吸管
5支、殘渣袋14個,摻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1支、塑膠罐吸食器1組、玻璃球養樂多空瓶吸食器1組,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與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95年度毒偵字第8860號卷第
30頁)在卷可按。而該扣案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58公克、空包裝重0.5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0365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8860號卷第21頁);吸管6支、殘渣袋14個、塑膠罐吸食器1組、玻璃球養樂多空瓶吸食器1組,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認吸管5支、殘渣袋14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吸食器2組、吸管1支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上開醫院92年4月15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95毒偵字第8860號卷第41頁至49頁),因上開物品,與毒品難以析難,應一體視同毒品,為違禁物,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上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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