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19號聲請人 廖惇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黃秀桃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廖武雄 之配偶及其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提出簽章已齊備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含特別代理人之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