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沾黏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在卷可證(見104年度毒偵字第514號卷第12頁),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