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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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政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政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認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院民國109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188號鑑驗書1件存卷可考。又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俱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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