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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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瑞麒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5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就被告被訴強制猥褻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本院玖拾玖年度司中調字第壹參壹貳號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定給付方法支付被害人A女損害賠償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甲○○被訴強制猥褻罪部分):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被告甲○○被訴強制猥褻罪部分):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
三、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雖一時衝動控制力不佳,致犯本案,惟其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A女以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312號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為:「相對人(即被告甲○○)及第三人(即被告甲○○之父 陳國鐘 、其母 林雪霞 )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即告訴人A女)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法:1.於民國99年6月14日前給付參萬元。2.餘款伍萬元,自99年7月10日起至100年4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312號調解結果報告書及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按,信其歷經本案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前揭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312號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定給付方法支付被害人A女損害賠償金。
四、至於被告甲○○被訴普通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A女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另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6號諭知不受理判決,併此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9356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潭子鄉○○村○○路○段140
巷43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1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縣○○鄉○○路○○○號「○○○檳榔攤」前,見代號0000-0000女子(以下簡稱A女,詳真實姓名對照表)獨自1人在檳榔攤內,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假藉購買飲料,乘A女將飲料交付及收款而靠近其身體之際,一手抓住A女前來拿錢的手,一手抓捏A女之左胸,A女因受到驚嚇欲後退,甲○○仍不放手,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抓捏A女之左胸長達3至5秒。A女不甘無端受辱,欲將甲○○拉下機車,甲○○為脫免逮捕,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踹A女大腿內側並騎車逃逸,因而拖行A女約5、6公尺,致A女受有左大腿挫擦傷2處各
10、12公分之傷害。嗣經A女記下車牌號碼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強制觸摸罪。然查,被告在本署偵查中亦自承:伊因覺得告訴人很漂亮,就動手抓她的胸部等語,足認被告之行為,意在滿足自己之性慾,與一般在公共場所,利用被害人不及抗拒下,所為性騷擾之行為有異。且被告所觸摸之部位係女性具有性象徵意義之胸部,對照被告所為之行為,具有性的關聯性,與意圖性騷擾而觸摸他人胸部之情形有別,自應僅成立強制猥褻罪,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詹鈺瑩(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