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40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685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91年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2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涉犯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案件,由本院以91年度交易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前揭各罪復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其後於92年7、8月間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接續前開有期徒刑2年5月而為執行,於94年10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95年11月9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2月25日18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鄉○○路市埸巷25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2月27日15時20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許(不含警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上揭事實,業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尿液內所含毒品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量、個人體質及檢驗儀器之精密度等有關。經查有關文獻資料,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有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海洛因經注射投與後,迅速水解成6-monoacetylmorphine,轉變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途徑排出體外,約有百分之80於24小時內自尿液排出,因此採尿化驗應以投與後24小時內所採者為宜,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2)藥檢壹字第8225269號函可查,亦為本院歷來審理施用毒品案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是本院參以被告遭警查獲後,乃於96年12月27日15時20分為警製作筆錄並採集尿液送驗,經檢驗結果呈現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業有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及前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堪認被告除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外,另於96年12月27日15時20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許(不含警力拘束期間),亦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之情甚明。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願受有期徒刑玖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本件被告為警查獲之際雖併予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毛重228.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8公克)及壓製毒品版模工具等物品,然此迭據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之物,且乏積極事證可資推認果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相涉。從而該等扣案物品實乃攸關被告或其他第三人是否涉犯其他毒品犯罪之重要證物,如率爾分別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恐將造成前述犯行因證據滅失而有難以論斷之虞,是本院遂認猶未可就上開扣案物品逕予諭知沒收及沒收銷燬為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