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佰參拾元;又原告起訴狀
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