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69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致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 林明鴻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因聲請狀內容經林明鴻修改,應補其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