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志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已具狀否認犯罪,請求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