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聲請人 田鳳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玉鳳李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確認聲請人姓名為「田鳳枝」或「 王田鳳枝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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