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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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債權人 何謝梅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子欣 、 陳語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謄本所示,與第三人 顏玉娟 間設定係最高限額抵押權,然最高限額抵押,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尚難據此即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存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顏玉娟之繼承系統表。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以繼承關係對債務人陳子欣、陳語豪請求,應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陳子欣、陳語豪應於繼承第三人顏玉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