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劉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乙麗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