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原   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 律師
被   告 助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貿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萬元,且
陳明 就其餘額待款項籌集時為訴之聲明之擴張(民事起訴狀
事實及理由貳、四參照,卷第18頁)。顯已違背前揭規定,
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