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29號聲請人廣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健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廣丞工程有│臺灣中小│107年3月9日│1,632,000元│AZ0000000│││限公司古│企業銀行││││││健長│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