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七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七月一日連續犯竊盜案,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聲請書誤載為五年),並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黃雅君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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