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士民所涉刑法第196條第2項之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1月3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4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1張屬偽幣,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偽造貨幣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面額1,000元偽造紙鈔1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384號),係被告自賣小吃之友人處收受,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中央印製廠103年3月17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暨鑑定報告在卷(警卷第13至14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0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