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