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7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QS-2850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QS-2850偽造車牌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