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政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同一理由,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顯係本於一詐欺取財之故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前亦有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前科紀錄,本次復再次詐欺他人財物,顯見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犯罪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償還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詐欺所得共計新台幣18,0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被告蔡政倫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倫明知未有任何買家欲向 張水木 進行新北市「宜城墓園」友位、牌位、骨灰罐等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向張水木佯稱:有買家向其購買骨灰罐,惟上開骨灰罐需做鑑定,需由張水木先支付部分鑑定費用云云,致張水木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地,依指示接續交付(或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而詐騙得逞,嗣後蔡政倫遲未向其收取骨灰罐進行鑑定程序,經張水木要求退款亦置之不理,張水木始悉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水木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政倫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以協助辦理骨灰罐鑑定為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現金款項,並要求告訴人轉帳至附表編號4所示中信帳戶供被告線上遊戲帳號儲值之用,惟就鑑定骨灰罐等事宜,迄今均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之事實。2告訴人張水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土地所有權、雙方對話紀錄擷圖1份證明本件遭被告詐騙而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之事實。3附表所示中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儲值資料、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證明告訴人遭詐騙而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指定之中信帳戶,作為被告網路遊戲帳號儲值之用之事實。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3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12797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62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年度偵緝字第345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53、40668號追加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證明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後,多次以類似手法詐騙他人而涉嫌詐欺取財案件,先後經提起公訴或經法院判有罪處刑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檢察官郭文俐附表:(新臺幣)編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金額1108年12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現金面交1萬5,000元2108年12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現金面交1,000元3108年12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現金面交1,000元4110年2月28日21時30分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第三方支付平台協助代收款項所生之虛擬帳戶,下稱中信帳戶)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