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梁伯州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5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